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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5/29)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除了針對離岸風電、水力與地熱等再生能源之部分條文修正外,本次修法最大的亮點無非是與一般民眾最為相關的屋頂光電相關條文。

 

參考德國柏林、日本東京、加拿大多倫多等多國的太陽能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第 12-1 條明定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了有受光條件不足,或者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國發會公布 2050 年全台 100% 新建建物、85% 既有建物應達到碳淨零建築的目標。雖然台灣已推動公有建物、校園與工業區新建工廠等大型建物裝設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至 2022 年底已完成逾 6GW 裝置量,但至今仍有大量建築未設置光電,2050 淨零儼然成為一項嚴峻的挑戰。

 

為達成這一項挑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2-1 條之屋頂光電入法將成為強大助力,因為屋頂光電是最容易達成、輸送路徑最短的再生能源,也讓用電佔比最高的都會區能透過此一管道負起應負的能源義務。

 

舊建物翻修與設置綠能,需要克服屋頂違建、結構安全、饋線空間等問題,同時還要考量住民的意願。相較之下,在建築物興建中或增改建時,將光電設施與所需的管線空間一起納入興建規劃,是更為周全的考量。如可同時考量儲能系統、電動車充電樁、建築能源管理系統等綠能設備做整體規劃,就更能進一步打造出碳淨零的智慧建築,提升居住品質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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